
为有力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切实规范、促进微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集中与分布式协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国家能源局 2月9日 对外发布《微电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微电网项目业主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定电能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调度管理方式等。
并网型微电网接入公用配电网及由此引起的公用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承担。
在城市、商业、工业、新型城镇等地区鼓励建设以风、光发电、燃气三联供系统为基础的微电网,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积极推动典型示范,从微电网存在形式与功能出发,因地制宜探索各类分布式能源和智能电网技术应用。对示范项目实行优先并网,优先纳入政策性资金支持。
微电网内部的分布式电源纳入当年的建设规模指标,可执行现有分布式能源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政策。
《办法》已印送相关单位,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能源局电力司。
以下为微电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微电网作为“互联网+”智慧能源的重要支撑以及与大电网友好互动的技术手段,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清洁能源的接入和就地消纳,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在节能减排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为促进电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微电网建设运营管理,逐步建立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章 定义与范围
条微电网是指由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配电设施、监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必要时含储能装置)。微电网分为并网型微电网和独立型微电网,可实现自我控制和自治管理。并网型微电网既可以与外部电网并网运行,也可以离网独立运行;独立型微电网不与外部电网连接,电力电量自我平衡。
第二条微电网作为整个电网系统的一部分和重要补充,可向特定用户提供经济、安全、可靠的供电,是推动集中与分散相协调的新一代电网发展模式,其发展方向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 微型,主要体现在电压等级低,电压等级一般在35kV及以下;系统规模小,系统容量不大于20MW,通常为兆瓦级及以下。
● 清洁,电源以可再生能源为主,或以天然气多联供等能源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发电型式;并网型微电网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与大负荷的比值在50以上,或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在70以上。
● 自治,微电网内部基本实现电力供需自平衡。并网型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年交换电量一般不超过年用电量的50,独立运行时能保障重要负荷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供电;独立型微电网应具有黑启动能力。
● 友好,可减少大规模分布式电源接入对电网造成的冲击,并网型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交换功率和时段具有可控性,通过对电源、负荷和储能系统的协同控制,实现与电网之间的功率交换。
第三条微电网应适应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电动汽车等快速发展,满足多元化接入需求。结合城市、工商业园区、新型城镇、新农村以及海岛、绿洲等发展需要,鼓励利用当地资源,进行融合创新,培育能源生产和消费新业态。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微电网发展规划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并与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微电网项目纳入地区配电网规划,组织完善配电网结构,加快推进配电网智能化,为微电网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结合地区配电网规划,做好微电网公平接入服务。
第七条简化微电网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微电网类型及构成,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按项目建设内容整体核准。
第八条微电网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规定和项目具体变更情况,作出相关决定。
第九条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可按照微电网管理的需要,建立微电网建设、运行信息的统计报送机制,收集并统计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 并入电网管理
第十条 微电网并入电网应符合技术、安全等有关程序要求,即符合国家及行业微电网技术标准,符合接入电网的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微电网并网(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各地并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并网管理工作,根据微电网类型及容量,组织制订并网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
第十三条 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监管机构建立并网协调机制,做好公平开放接入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制定并公告微电网并网程序、时限、相关服务标准及细则,编制统一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为微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
第十五条 微电网项目业主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定电能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调度管理方式等。
第十六条并网型微电网接入公用配电网及由此引起的公用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承担。因特殊原因由项目业主建设的,电网企业、项目业主应协商一致,并报能源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