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价局连续发布了两批次降低吉林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共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输配电价3.22分钱/千瓦时。
第一批降电价方案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降低吉林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2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取消大工业用电类别中优待类电价。
第二批降电价方案自2018年5月1日起,降低吉林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3.1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
原文如下:
关于第一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省价格﹝2018﹞12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定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规范电网环节收费,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2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件1、2、3)
二、取消大工业用电类别中优待类电价。取消大工业用电中的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铁合金生产用电、离子膜法氯碱生产用电的优待类别电价,归并到大工业用电类别电价中。
三、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执行两部制的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方式,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方式。
四、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五、以上电价政策自4月1日起执行。
六、继续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格〔2017〕296号)要求,电网企业要及时退还临时接电费,落实好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政策。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xls
2.吉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xls
3.2017-2019年吉林电网输配电价表.doc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7月13日
关于第二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省价格〔2018〕12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要求,电网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到16%后,将省级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降低、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3.1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xls
2.吉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xls
3.2017-2019年吉林电网输配电价表.doc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