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力网讯 从山西省人民政府获悉:《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印发。《方案》要求试点先行,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准入,培育多元化独立售电公司,开展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试点,探索构建区域电网运营模式试点。售电侧改革初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时间节点为2016-2017年。主要任务为完成电力市场框架方案设计,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完成输配电价核定,逐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完善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机制,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到全社会用电量30%。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初步实现外送电规模化直接交易;开展以铝循环园区为重点的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探索园区型区域电网运营模式;以煤矿集团等大型企业自供区和国家、省级园区为重点,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建立完善调峰补偿市场机制;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第二阶段,时间节点为2018年-2020年。主要任务为全面放开符合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参与中长期交易;争取更多的跨省跨区市场化电力直接交易份额,鼓励省内发电企业与省外电力用户企业建立中长期电力合作关系;逐步丰富交易类型,适时开展现货交易,启动日前、日内、实时电能量交易和备用、辅助服务等现货交易品种;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辅助服务分担机制;探索建立山西电力金融交易平台,逐步将电力容量市场、电力期货和衍生品等纳入交易体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理顺电价形成机制,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形成多买多卖、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统筹推动省内、省外两个市场建设,更好地发挥国家综合能源基地优势,促进黑色煤炭绿色发展、高碳资源低碳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方向。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2.坚持安全高效。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排要求,优先放开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和分布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入市场;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户参与交易。对按规定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3.鼓励改革创新。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审批,实行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构建有效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评价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储能、需求侧管理等新兴技术,加强新兴技术与售电侧市场的融合,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4.完善监管机制。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进行监管。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职责及相关业务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电网企业应履行的职责及相关业务:
1.基本供电。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社会资本投资的配售电公司在其供电营业区内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2.普遍服务。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相关区域内10千伏至110千伏电力设施基本情况,包含但不仅限于线路型号、变压器容量及使用容量、备用间隔数量、已批复待接入容量、实际接入容量等;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3.信息报送和披露。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期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定期发布电力供需信息和电网安全约束相关信息。
4.交易结算。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山西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二)售电企业。
售电企业是指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售电公司。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公司;第三类是无配电网资产、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企业应履行的职责及相关业务:
1.信息报送和披露。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期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定期真实公开或发布有关信息和公司年报。
2.售电服务。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可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需求侧管理、综合节能与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三)电力用户企业。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企业,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依据城乡规划开展微电网业务,允许微网系统参加电力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