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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5家发电公司获得超低排放加价奖励

时间:2016-7-26 12:21:00   来源:国际电力网   添加人:admin

  国际电力网讯 日前,国际电力网记者从安徽省物价局获悉:7月份,安徽5家发电公司被物价局批复,获得超低排放加价奖励。获得政策奖励的机组分别为: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5号机组、安徽池州九华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淮沪电力有限公司田集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机组、于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6号机组。

  这些机组均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经环保部门监测验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这些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5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5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皖铜电商务〔201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5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5号机组自2016年6月23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兑付超低排放加价资金。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7月4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池州九华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安徽池州九华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1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九华发电计〔2016〕7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1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机组自2016年6月2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兑付超低排放加价资金。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7月4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淮沪电力有限公司田集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淮沪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田集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淮沪办〔201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田集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田集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自2016年6月28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兑付超低排放加价资金。

  请你公司接到本文件后,及时与华东电网公司联系超低排放加价款支付相关事宜。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7月5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4机组申请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万能达〔2016〕8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4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马鞍山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4号机组自2016年7月5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兑付超低排放加价资金。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7月13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 6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6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皖合电商务〔2016〕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6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合肥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6号机组自2016年7月5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兑付超低排放加价资金。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