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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输配电价按10%比例扣减
添加时间:2009/7/30
中国投资咨询网讯 30日,国家电监会官网公布了与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着《通知》的出台,各地期盼的直购电试点工作终于有了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不过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并未与大用户直供电方案同步出台。据悉,为了配合直购电试点的推广,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还在制定新的输配电价方案。新的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管理办法预计将在下半年出台。 对于备受关注的“过网费”。《通知》指出,近期,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趸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其中110千伏(66千伏)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千伏(330千伏)按照20%的比例扣减。输配电价实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与损耗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通知》表示,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电网企业根据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负责组织提供辅助服务。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近期,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暂不另行缴纳辅助服务费用。条件成熟时,辅助服务可单独核算,并向相应的市场主体收取,具体办法由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大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在实时市场建立前,当大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文章来源: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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