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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印发

时间:2016-10-20 12:47:00   来源:   添加人:admin

  近日,山西经信委和山西发改委印发了《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详情如下: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晋经信电力字〔2016〕280号

  各市经信委、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3号)文件精神,省经信委、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和《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6〕113号)等文件,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创新供用电方式,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高效、清洁、廉价、便捷的供电服务。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

  增量配电网资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可视为增量配电业务。二是纳入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中,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下的新增配电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

  增量配电网实施主体以煤矿集团等大型企业自供区和国家、省级园区为重点,鼓励用电企业、发电企业、产业园区、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形成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对配电设施产权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或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相互交叉的区域,可通过产权置换或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参股等形式,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

  同一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个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具有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列入国家100个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的试点项目优先纳入我省试点范围。

  二、试点条件

  (一)合法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成为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

  (二)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三)经营场所。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拥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所需的通信信息系统及面向客户的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专业人员。具有与申请规模相适应的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相关知识、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售电公司,应拥有不少于10名专业人员。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售电公司,应拥有不少于15名专业人员,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应拥有不少于20名专业人员,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信用记录。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

  (六)营业资格。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由省经信委确定供电营业范围,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