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安全高效,鼓励改革创新,完善监管机制。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大力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多途径培育多元化售电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放开售电侧价格,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电水平;强化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
售电侧改革应与电价改革、交易机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等协调推进。初期以推进发用电直接交易,培育电力用户市场意识为重点;中期为探索售电侧参与机制,先行允许具有电力行业运行经验的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组建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后期为满足市场多元化服务的需要,稳步将市场准入放开至社会资本成立的售电公司,促进售电全面开放。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电网企业需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目前浙江电网企业包括: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供电公司、温州龙湾永强供电公司,以及随着售电侧配电网投资放开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1.电网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接入分布式电源;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归集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
2.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
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区、产业聚集区等新增园区的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增量配电业务,但必须成立独立法人、独立运作的配电公司。
率先鼓励和支持国有大型发电集团、电务企业等有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新增园区的增量配电业务。
(二)售电公司
1.售电公司分类。
售电公司分为三类,分别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及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的独立售电公司。
2.售电公司经营区域。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家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供电营业区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3.售电公司经营原则。
售电公司应当以购售电交易为核心业务,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售电公司应当将市场价格水平及时传导给终端用户,让终端用户享受改革红利;应当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加强需求侧管理,执行峰谷电价、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培育售电市场主体。
鼓励电网企业组建独立法人、独立运作的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所组建的售电公司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分开。
鼓励国有大型发电企业投资组建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
允许社会资本和个人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
允许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区、产业聚集区,供水、供气、供热、冷热电三联供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等组建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
允许互联网龙头企业、电务企业、金融机构等投资组建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
(三)用户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成立售电公司的资本要求:
(1)注册认缴资本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注册认缴资本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注册认缴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 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5. 进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公布的年度售电公司目录,并在交易机构注册。
(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2. 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3. 微电网用户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三)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作出信用承诺。
2.通过省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相关资料和信用承诺。
3.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4.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注册,获准参与交易。
5.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在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和征信机构备案。
有关市场整体准入、退出办法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四)市场主体退出
1.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目录中删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向社会公示。
2. 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四、市场化交易
(一)交易方式
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在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等均可自主交易。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有关交易方式另行制定。
(二)交易要求
参与交易的有关各方应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
(三)交易价格
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交易价格,未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等方式确定。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等三部分组成。
电网企业的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初期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时,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途经两个以上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的,需分电压等级分段向有关电网企业分别支付输配电费。
(四)结算方式
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初期由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发电企业、用户、售电公司可直接结算或者委托第三方结算。
为降低电费支付风险,可采用预付电费、金融担保、保证金等市场主体认可的方式,保证电费的支付。
五、分步实施
售电侧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其他分项改革协调推进。根据浙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总体框架思路,售电侧改革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扩大发用电直接交易,培育电力用户市场意识
在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建立前,售电侧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开展发电企业和用户间的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用户的范围。通过直接交易,用户可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并对价格进行协商谈判,改变其仅从电网购电的单一模式,并拥有一定的议价权力。打破现行的政府定价机制,有效降低用户用电成本,同时赋予用户更多的选择权,培育发电企业与用户的市场参与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
(二)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探索售电侧参与机制
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建立初期,省内统调机组和外来电力参与市场竞争,一定电压等级的用户也将逐步放开参与市场。为了有效控制市场参与风险,允许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组建的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售电公司可以从现货市场或发电企业购电,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从现货市场、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购电。探索组建售电公司的资本、技术、信用等资质要求,规范售电公司业务运营模式,明确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的业务与权责界限,建立保底供电机制,完善售电市场的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为下一阶段售电市场全面放开奠定基础。
(三)健全电力市场体系,促进售电市场全面开放
随着浙江电力现货市场逐步成熟、市场体系日渐完备,多数用户放开参与市场,售电公司运营相对规范,售电市场的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基本健全。为促进市场活跃程度,统筹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允许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企业、金融机构、其他社会资本等跨行业投资组建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售电公司可从现货市场或发电企业购电,也可相互间购电;可跨行业从事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为电力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可通过整合用户资源,实现需求侧参与市场。售电侧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多元化,为用户提供了最大限度的选择权,实现了电价的双向传导,充分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社会资源的统筹优化配置。
六、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一)信息披露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在省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企业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企业涉电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二)信用评价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三)风险防范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可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四)强化监管
省发改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对售电侧改革及时开展检查、指导、评估,对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进行纠正。
建立电力交易督查机制,对各类准入交易企业的能耗、电耗、环保排污水平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查处违规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合同履行及信用、信息公开、电力普遍服务、电网企业关联售电公司独立经营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