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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缺失核安全基本法

时间:2015/3/13 9:17:00   来源:央广网   添加人:admin

  核电作为清洁能源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大规模可持续供应的主要能源之一,发展核电能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玉珍说,目前我国的核安全监管薄弱,缺乏高层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技术支撑监管人员明显偏少,专业水平不高等问题。

  核电和火电、水电一起,是世界上三大电力支柱。从20世纪50年代起核电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历程,截止2014年3月全世界共有435台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核电总发电量占世界发电总量的14%左右。

  我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国务院就做出了发展核电的决定,2007年我国出台的《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提出的核电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5800万千瓦,核电占全部电力装机容量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2%提高到4%,标志着我国的核电发展迈进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在深入总结国内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参考国际先进标准,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为保障核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我国缺失核安全基本法,作为国家层面核安全监管高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在1986年10月29日发布实施的,该规定中明确了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管权。该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年,国家核安全局现在也变为环保部的一个下属部门,且核电发展相比30年前变化较大。现有的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现有民用核设施发展的需要。

  张玉珍建议,为适应我国核电快速发展所面临的监管需要,国家应抓紧出台一部全面规范核能开发利用活动的《核安全基本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制定。另外,各省及有关行业部门可根据各省内核电建设的特点,建立各省核电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国家的核安全法的立法及核电厂的相关监管规定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其次,根据当地环境功能区的特殊要求,各省可制定更严格于国家的地方行政法规和规定,提出更具操作性的条例和标准。

  “目前我国已建成的核电机组,处于多种核电技术共存的状态,由于其系统、堆型、技术标准及工艺各不相同,所以,它们的运行和管理模式也是多种多样的,给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张玉珍说,尽快制订符合各省核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及工作规程,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标准体系是各省级核安全监管面临的当务之急。

  张玉珍建议,还应提高核电监管安全人员专业水平,健全基层监管机构。“我国核电监管及监测技术部门核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比例仅为11.2%。但是我国核电在建规模占世界核电在建规模的比例约为40%来看,我国监管队伍的核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与我国核能、核技术利用水平不相适应,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应在监管队伍中建立核安全工程师的有效激励机,用以强化监管队伍人员的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