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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审批权下放不受待见?

时间:2014/8/21 9:31:00   来源:   添加人:admin

  “火电审批权下放已成定局。”一位政府部门人士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今年下半年,国家发改委或将下发下放全部火电审批权的文件,届时,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的核准将由各省自行决定。”

  随着油气、电力、煤炭、新能源等领域数十项能源相关审批权力的陆续取消和下放,火电审批权何去何从一直备受业界关注。今年4月,国家能源局规划司副司长何永健曾透露,国家将简化火电项目审批程序,编制未来5-7年的发展规划,省级规划采取年度审批的方式,实现规划代替“路条”。

  本报记者获悉,目前2015-2016年火电项目审批“路条”已下发完毕,国家能源局正委托国家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出具“2017年火电建设空间预测”报告,作为火电审批权下放的过渡性指导文件,而真正的火电发展规划,或将于2016年初发布。

  审批权下放=权力转移?

  据了解,通过规划指导抓总量是火电项目规划建设新机制的核心内容,部委逐一评估布局火电项目的审批模式将成为历史。具体而言,国家能源局将在电力规划基础上,会同地方确定各省年度火电建设总规模和布局原则。此前,国家能源局也已明确表态,将建设“全国衔接平衡、国家确定规模、地方优选项目、咨询支持决策、监管保障实施”的火电规划新机制。

  但是,多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对此举并不赞同,他们认为,火电审批权下放并非能源行业简政放权、体制改革的最佳途径。

  “火电审批权下放只是中央将‘烫手山芋’扔给地方的权力转移过程,它并不能真正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火电发展理想的长期情况是电力企业自负盈亏,企业才是火电的投资主体。在市场竞争充分、决策独立的情况下,火电审批权需要彻底取消。”

  虽然火电审批权下放没有达到体制改革的理想状态,但政府规划先行的思路得到了充分体现。此次火电审批机制创新反映了一个新的趋势,即规划优于项目核准,成为解决能源发展问题的重中之重。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2017年火电建设空间预测报告已初步编制完成,但各省年度火电建设总规模还在调整之中。

  “国家能源局已将具体的火电建设规模下发至各省,目前正在等待地方反馈。”上述人士称,“具体而言,新疆、内蒙等西部省份盘子较大,而东部沿海省份总量规模较小。”

  据上述人士介绍,真正的火电发展指导规划囊括于“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之中。“‘十三五’电力规划包括电力需求预测、电源规划、电网规划、节能分析、经济性分析、科技创新、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政策措施八项内容。”他说,“其中,电源规划涉及电源布局、电源结构、装机进度、电力流等内容,火电电源的发展与布局就在其中。”

  权力监管成难题

  不可否认的是,火电审批机制创新将带来系列好处。除了减少行政手续、缩短核准时间外,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行业部主任陈渤还表示,“常规火电项目审批机制创新为进一步增强火电建设市场活力奠定了基础,在提升火电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的同时,增强了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然而,令业内人士最为担心的是,规划能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地方执政能力参差不齐,火电审批一放就乱的情况完全有可能出现。再者,火电一直都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权利下放到地方后,违建风潮能否改变?”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

  国际能源署全球能源展望组高级能源专家张树伟也认为,审批权由相关部门自由量裁,操作中容易衍生自由处置与权力寻租。

  可以预见的是,审批权“打包”下放后,对权力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变得尤为重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冯飞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部门要从前置性审批转变为过程监管,应以环境影响、能源利用效率、安全等社会性监管为主要内容。

  “现在的问题是,国家能源局如何对其进行监管。虽然重组后的国家能源局正在强化监管职能,但实际的情况是,目前仍未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新成立的市场监管司也还是原电监会工作内容的延续。”一位电力行业权威人士告诉记者。

  尽管此前国家能源局表示,国家能源局各地监管机构将对火电项目优选排序工作进行监督,并加强火电建设规划落实情况监管,对违规项目加大稽查力度,实现火电项目的全过程闭环监管。但是,业内人士对此项监管能否顺利执行普遍持怀疑态度。

  一位地方政府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国家能源局一般发现问题后会到当地进行调研,然后出具一份监管报告。“报告交上去之后就没有进一步动作了,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我们希望,国家能源局的监管工作更具针对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主。”

  “归根结底,这还是体制机制的问题。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政监分离的能源管理体制,其监管部门能进入到能源项目的规划与审批环节,但中国很难做到这一点。”上述行业权威人士称,“目前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快从制度上解决寻租问题,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以及加大违规惩罚力度。”